第十三章 侵犯商标之后(1 / 2)

齐大柱的事?

胡宗宪眉头微皱,如果是在见到天尊之前,他会这样处理:

揪出撺掇齐大柱的商人,杀了,震慑其余奸商。

至于齐大柱,念其为他人怂恿,自身并不知其中厉害关系,打二十军棍,收缴他私自仿制的多锭纺纱机和飞梭织布机,即可。

但如果是天尊,做法又会如何?

这是他为官多年,自然而然养成的习惯,就是“揣摩上意”。

天尊似乎...热衷工匠之道,热衷商贸之道,讲究有功必赏,至于有错,比如对待贪婪的布政使、按察使和织造局总管太监,似乎也足够宽容。

这样的“天尊”,必然不喜杀伐过重。

他沉思片刻,说道:

“齐大柱,念其初犯,且不知仿制禁忌,判杖十军棍,收缴违法所得。”

“撺掇齐大柱的那位商人,当时没有禁止他们私相教授仿制之法,不好以泄露机密治罪,但他教了法子却不告诉此间禁忌,就负有教唆之罪,判杖二十军棍,流千里。”

“所有的纺织商人,虽然他们不负责具体的实施,但密谋教唆的事实已经被招供出来,成为共犯,不得抵赖,判笞十鞭,徒一月。”

大明刑罚,最基本的是五刑制度,依据从轻到重的顺序,分别是笞(打鞭子)、杖(打板子)、徒(坐牢)、流(充军发配)、死(砍头)。

林余在天上听了,颇感头痛。

胡宗宪判罚可谓公正,这个没有问题。

但他是以“官员”的身份判罚,而不是以一个“商人”的身份,也就是说,这种处罚,只保证了“政治安定”,不能保证“经济安定”。

但说到底,两种机子的普及,专利费的收取,都是为了振兴浙直两地的经济。如果忽略了“经济安定”,颇有本末倒置的味道。

哎,应该再找一个商人做令使,不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压到胡宗宪头上,所谓“术业有专攻”是也。

林余思索完毕,说道:

“你的判罚很公正,且轻重有序,只要证据确凿,齐大柱、商人都不会觉得不平,这很好。”

“只是,你还忘了处罚一个人。”

忘了处罚一个人?

天尊的意思是,要对布政使、按察使和总管太监任选其一,直接撕破脸么?

也行,但又为什么答应那10%的份额呢?

胡宗宪诚脸上露出些微疑惑,说道:

“请天尊示下。”

林余径直说道:

“你忘了处罚你自己。”

胡宗宪一愣,诚惶诚恐跪下,讷讷不敢言。

如果认真论起来,在他的治理下,出了这样的事,他便犯了失察之罪。

林余继续说道:

“一项政策的实施,官府应该搭配相应的辅助制度,保证政策的顺利进行,而不能靠为官者个人的意志和喜好,强制推行。”

“也就是说,在向商人教授两种机子的仿制之法前,你就应该想到该如何从制度上,而不是事后的重刑来杜绝有可能出现的问题。所谓预则立,不预则废,就是这个道理。”

“这是你犯的根本错误,希望你能听之改之。”

“例如改稻为桑,老百姓不愿改,真的是因为这个政策不好么,吾看就很好,桑苗的收益高,浙地就该种桑苗,收益较低的粮食应从外省购买。”

“既然改稻为桑很好,为什么就是推行不下去,因为官府的一再失信于民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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